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入罪门槛降低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20日
利用渗井暗管排污
将被追究刑责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并明确从重处罚的情形。这一司法解释将从今天起施行。
此前备受关注的企业利用渗井排污等现象,这次也被司法解释列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之前,企业偷偷安装暗管和渗井,或利用渗坑将污水排入河流或地下,必须要造成一定后果才可以定罪处罚,但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私设暗管或利用渗坑、渗井等排污的行为,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只要查明这个污水是从你工厂的暗管里排出来的,或者从渗井、渗坑渗出来的,不管你排污的时间长短,不管你有没有对环境造成多大的实际危害,都可以直接追究你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周加海说。
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还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三人以上轻伤或一人以上重伤的,都构成污染环境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司法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门槛,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
此外,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或者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将酌情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8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包括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三人以上轻伤或一人以上重伤的),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综合央视、央广、北京晚报